9个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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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港印染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浙江德清恒特化纤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3.浙江大川新材料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4.浙江德清新亚塑业公司未按规定防治VOCs案

5.浙江金天家居公司未按规定防治VOCs案

6.浙江某个体经营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案

7.浙江吴兴区某拆除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

8.浙江德清县某码头作业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

9.浙江长兴县某房产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

详情如下。


一.浙江大港印染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经现场检测,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DA001号定型废气排放口臭气排放浓度、染整油烟排放浓度,以及DA002号定型废气排放口臭气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年9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二.浙江德清恒特化纤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检查发现,德清恒特化纤有限公司破碎工序作业过程中,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未开启,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年8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浙江大川新材料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经现场检测,浙江大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年8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四.浙江德清新亚塑业公司未按规定防治VOCs案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检查发现,德清新亚塑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30台注塑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未开启、风机未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五.浙江金天家居公司未按规定防治VOCs案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日检查发现,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未密闭,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运行,厂区内异味明显,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同年8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96万元。


六.浙江某个体经营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案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检查发现,一家个体经营的煤渣物料堆场为露天开放式,占地面积712平方米,物料高度4米,未采取覆盖或者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同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之规定,对该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七.浙江吴兴区某拆除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经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林中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湖州恒峰建设有限公司在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北区第八批企业拆除残余价值转让项目中,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3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治,并处以罚款1.1万元。


八.浙江德清县某码头作业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德清县雷甸镇综合执法部门经县级有关部门线索移送发现,嘉兴飞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雷甸镇德清临杭物流园Ⅲ区码头作业区项目中,施工现场喷淋未开启,裸土未覆盖,路面未及时冲洗导致扬尘严重。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3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2024年1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行改正,并处以罚款2万元。


九.浙江长兴县某房产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6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县级有关部门线索移送发现,上海饰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兴县龙山街道25号道路东侧F地块项目1号楼2层打扫样板房楼层面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大量扬尘。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3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2024年6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文稿来源:生态环境部